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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曰:“《汉书》有‘毛公’而无名,郑玄、徐整以‘毛公’有大、小二人而亦无名,陆玑疏《后汉书·儒林传》,以为毛亨、毛苌矣。夫刘、班、郑、徐之不知,吴、宋人如何知之?”云云,“其伪六”。(卷三上,二十二叶。)
《汉书》所称“毛公”,即小毛公。其不称“大毛公”者,以不录训诂传作者也。康云不以为二人,非也。郑、徐、陆所传,盖《毛诗》学者相承之说。二毛之名,郑盖知之,偶不载谱中耳。且郑《谱》不传其全本,无以考也。郑后班仅三十年余,徐、陆与郑年代相接,范则举陆说耳。
康曰:“《诗》《书》自汉初至西汉末,已八传。而《毛诗》自子夏至西汉末,仅八传。”云云。“若如陆玑说,自孙卿至徐敖,凡五传,阅三百年,亦不足信也”云云,“其伪五。”(卷三上,二十二叶。)
郑云“大毛公为训诂传于其家”,则至小毛公,不知其传。小毛公在武帝时,至王莽时,凡百五十年。自小毛公四传至陈侠,为莽讲学大夫,其年代略符也。大毛公以上徐、陆说异,不论可矣。
《礼经》
康曰:“《礼经》十七篇,自西汉诸儒,无以为不全者,余设四证以明之。”(卷三上,二十七叶。)
高堂生所传,明言《士礼》,故言《士礼》备于十七篇则可,言孔子所传之《礼》备于十七篇则不可。西汉诸儒,就十七篇为说,故其所说,自不出《士礼》之外,然未闻有一人疑《逸礼》者也。康所设四证,皆不得肯綮,故不举而辨。